首頁阿爾巴尼亞項目介紹阿爾巴尼亞入籍與身份規劃:法律路徑、條件與辦理流程阿爾巴尼亞常規歸化入籍需要什麼條件?居住年限與語言測試

阿爾巴尼亞 · 常見問題

阿爾巴尼亞常規歸化入籍需要什麼條件?

直接回答

依據《公民法》(第113/2020號)第8條,常規歸化入籍需同時滿足:年滿18週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;在阿爾巴尼亞連續合法居住不少於7年,並在申請時持有按《外國人法》簽發的有效永久居留許可;住房符合國家規定的居住標準;有合法且足以維持生活的收入;在阿爾巴尼亞、本國或第三國均無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終審判決;通過阿爾巴尼亞語與國家歷史知識測試;不構成對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的威脅。

逐項條件說明

  • 年齡與能力:年滿 18 週歲,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
  • 居住:在阿爾巴尼亞連續合法居住不少於 7 年,並在申請時持有按《外國人法》簽發的有效永久居留許可
  • 居所:住房符合國家規定的居住標準
  • 收入:有合法、足以維持本人及家庭生活、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收入與資金
  • 品行:在阿爾巴尼亞、本國或第三國均無被判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終審判決(政治原因定罪除外)
  • 語言與歷史:具備阿爾巴尼亞語聽說讀寫能力及國家歷史基礎知識,由相關教育機構出具證明
  • 公共秩序:不構成對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的威脅

關於「5 年」與「7 年」的差異

網路上與部分機構的資料裡仍寫「5 年」,原因是 1998 年舊法(第8389/1998號)第9條第2款確實規定 5 年。2020 年新法把門檻提高到 7 年,並新增「申請時須持有有效永久居留許可」以及語言、歷史知識測試的要求。

這也解釋了一個常見疑問:為什麼內政部網站上的說明與法律條文不一致。官方網站的部分頁面更新滯後,判斷標準應以官方公報(QBZ)刊發的現行法律文本為準。

  • 現行:連續合法居住 7 年 + 有效永久居留許可(第113/2020號第8條第1款c項)
  • 舊法:5 年(1998年第8389號法第9條第2款,已被整體廢止)
  • 兩者不可混用;引用時應註明法律編號與版本

居住年限如何理解

居住年限是常規歸化路徑中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項。它要求的是合法身份的連續居住,而不是短期往返或單純持有房產。具體如何計算、哪些居留類型可計入、期間離境是否影響連續性,均應以官方現行文本與主管機關的口徑為準。

與第9條路徑的關係

《公民法》第9條為符合國家利益或作出特殊貢獻的外國公民規定了可在年齡、語言與歷史知識、合法居留期限三項條件之外取得國籍的情形,因此兩條路徑在時間安排上的差別往往很大。是否具備第9條情形的條件,需要按個案事實與官方要求評估,不能被概括為通用做法。

居住與收入條件靠什麼證明

主管機關判斷居住,依據的是申請人在該國的合法身份狀態,而不是出入境行程。落到實務就是:持有哪些居留許可、許可是否連續與按期續簽,以及能證明申請人實際居住地點的材料。

住所與收入同樣以文件證明:住所可用租賃合約或產權證明,收入可用僱傭關係、經營或納稅記錄。至於接受哪些文件、以什麼形式提交,由主管機關決定,提交前應先向其確認。

  • 居留許可的類型、有效期與連續性
  • 住所證明(租賃合約或產權證明)
  • 合法收入證明(僱傭、經營或納稅記錄)
  • 向主管機關確認可接受的文件形式

如果居住條件不滿足

申請人在阿爾巴尼亞沒有任何居住記錄時,常規歸化路徑按自身的條件就不成立,也沒有任何文件可以事後補出一段居住歷史。現實的選擇只有兩個方向:開始合法的居住安排、讓年限自然累積,或者核實是否存在可對應「特殊貢獻」條款的事實。

我們如實說明這兩個方向。事實基礎不存在時,我們不把某條路徑描述成可行,也不把一條更長的路徑說成短路徑。

  • 開始合法居住安排,讓年限自然累積
  • 核查是否存在可對應「特殊貢獻」條款的事實
  • 若入籍並非當下目標,可先考慮以居留為基礎的許可
  • 申請人情況變化時重新評估

常見問題

常規歸化的居住年限是 5 年還是 7 年?

現行法是 7 年。第113/2020號法第8條第1款c項要求連續合法居住不少於 7 年,並在申請時持有有效的永久居留許可。5 年出自 1998 年第8389號舊法第9條第2款,該法已被第113/2020號法整體廢止(2020-10-14 生效)。內政部網站個別頁面仍在沿用舊表述,判斷時應以官方公報刊發的現行文本為準。

來源與核驗

最後核驗日期:2026-10-17。本文整理公開資訊與官方渠道內容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條件與適用路徑以官方現行規則、書面約定與個案專業意見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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