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爾巴尼亞 · 常見問題
阿爾巴尼亞常規歸化入籍需要什麼條件?
依據《公民法》(第113/2020號)第8條,常規歸化入籍需同時滿足:年滿18週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;在阿爾巴尼亞連續合法居住不少於7年,並在申請時持有按《外國人法》簽發的有效永久居留許可;住房符合國家規定的居住標準;有合法且足以維持生活的收入;在阿爾巴尼亞、本國或第三國均無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終審判決;通過阿爾巴尼亞語與國家歷史知識測試;不構成對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的威脅。
逐項條件說明
- 年齡與能力:年滿 18 週歲,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
- 居住:在阿爾巴尼亞連續合法居住不少於 7 年,並在申請時持有按《外國人法》簽發的有效永久居留許可
- 居所:住房符合國家規定的居住標準
- 收入:有合法、足以維持本人及家庭生活、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收入與資金
- 品行:在阿爾巴尼亞、本國或第三國均無被判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終審判決(政治原因定罪除外)
- 語言與歷史:具備阿爾巴尼亞語聽說讀寫能力及國家歷史基礎知識,由相關教育機構出具證明
- 公共秩序:不構成對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的威脅
關於「5 年」與「7 年」的差異
網路上與部分機構的資料裡仍寫「5 年」,原因是 1998 年舊法(第8389/1998號)第9條第2款確實規定 5 年。2020 年新法把門檻提高到 7 年,並新增「申請時須持有有效永久居留許可」以及語言、歷史知識測試的要求。
這也解釋了一個常見疑問:為什麼內政部網站上的說明與法律條文不一致。官方網站的部分頁面更新滯後,判斷標準應以官方公報(QBZ)刊發的現行法律文本為準。
- 現行:連續合法居住 7 年 + 有效永久居留許可(第113/2020號第8條第1款c項)
- 舊法:5 年(1998年第8389號法第9條第2款,已被整體廢止)
- 兩者不可混用;引用時應註明法律編號與版本
居住年限如何理解
居住年限是常規歸化路徑中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項。它要求的是合法身份的連續居住,而不是短期往返或單純持有房產。具體如何計算、哪些居留類型可計入、期間離境是否影響連續性,均應以官方現行文本與主管機關的口徑為準。
與第9條路徑的關係
《公民法》第9條為符合國家利益或作出特殊貢獻的外國公民規定了可在年齡、語言與歷史知識、合法居留期限三項條件之外取得國籍的情形,因此兩條路徑在時間安排上的差別往往很大。是否具備第9條情形的條件,需要按個案事實與官方要求評估,不能被概括為通用做法。
居住與收入條件靠什麼證明
主管機關判斷居住,依據的是申請人在該國的合法身份狀態,而不是出入境行程。落到實務就是:持有哪些居留許可、許可是否連續與按期續簽,以及能證明申請人實際居住地點的材料。
住所與收入同樣以文件證明:住所可用租賃合約或產權證明,收入可用僱傭關係、經營或納稅記錄。至於接受哪些文件、以什麼形式提交,由主管機關決定,提交前應先向其確認。
- 居留許可的類型、有效期與連續性
- 住所證明(租賃合約或產權證明)
- 合法收入證明(僱傭、經營或納稅記錄)
- 向主管機關確認可接受的文件形式
如果居住條件不滿足
申請人在阿爾巴尼亞沒有任何居住記錄時,常規歸化路徑按自身的條件就不成立,也沒有任何文件可以事後補出一段居住歷史。現實的選擇只有兩個方向:開始合法的居住安排、讓年限自然累積,或者核實是否存在可對應「特殊貢獻」條款的事實。
我們如實說明這兩個方向。事實基礎不存在時,我們不把某條路徑描述成可行,也不把一條更長的路徑說成短路徑。
- 開始合法居住安排,讓年限自然累積
- 核查是否存在可對應「特殊貢獻」條款的事實
- 若入籍並非當下目標,可先考慮以居留為基礎的許可
- 申請人情況變化時重新評估
常見問題
常規歸化的居住年限是 5 年還是 7 年?
現行法是 7 年。第113/2020號法第8條第1款c項要求連續合法居住不少於 7 年,並在申請時持有有效的永久居留許可。5 年出自 1998 年第8389號舊法第9條第2款,該法已被第113/2020號法整體廢止(2020-10-14 生效)。內政部網站個別頁面仍在沿用舊表述,判斷時應以官方公報刊發的現行文本為準。
來源與核驗
- 《公民法》第113/2020號及其後續修訂
- 阿爾巴尼亞內政部(Ministria e Brendshme) — https://mb.gov.al
- 《公民法》第113/2020号综合文本(总统府,含第77/2023号修正) — https://president.al/wp-content/uploads/2024/06/Ligj-per-Shtetesine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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